问: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我市境内各类大、中、小学在校学生,16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无稳定收入的城镇成年居民,城中村居民和失地农民,外地来我市务工、经商或长期居住的外地户籍(农村)流动就业人员,有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
问:什么时候能够办理城镇居民医保?什么时候生效?
答:在社区办理的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每年集中办理两次。具体办理的时间是:5月1日至9月25日(法定工作日)或12月1日至20日,到所在社区办理。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在学校的学生每年在就读的学校办理参保缴费,具体办理的时间是:9月1日至10月25日。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如在我市首次参保的学生享受待遇的时间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
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答: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
问:新出生的婴儿如何办理城镇居民医保?因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凡出生在90日内的新生婴儿,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应缴纳两年的费用(当年度和下年度)。
在办理参保手续前,新生儿因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家长先行垫付,自参保登记45日后凭患儿社会保障卡、住院发票、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出院小结等资料到市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问:学龄儿童应该在社区参保还是在学校参保?
答:凡是在本市学校就读的学龄儿童,应全部在就读的学校(幼儿园)进行参保缴费。一旦学校参保成功,其参保关系会自动转入学校,原先在社区参保时捆绑的中国工商银行代扣代缴存折将不再扣费。
问:我市的居民医保每年什么时间扣费?首次转入学校参保的儿童会不会扣费重复?
答:居民医保是上一年参保缴费,第二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待遇。我们为了确保所有人应保尽保且不重复扣费,每年则分四个阶段扣费:
1、9月底对在社区参保的成年人扣费;
2、十月收取在学校参保的学生医保费;
3、十一月份对在社区参保的儿童扣费;
4、十二月底对在社区参保的漏缴费人员进行扣费。
如上一年度没有缴费,则履行“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第二年不得享受居民医疗待遇。
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何转换?
答: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且想转换成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先到市征缴中心办理停保手续,并于每年5月1日至9月25日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所辖社区办理转换手续,次年元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转换人员如要继续享受当年医疗待遇,建议将职工医保费缴至当年12月份,然后在12月1日至12月25日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社区办理转换手续。
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且想转换成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先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所辖社区办理停保手续,再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征缴大厅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互转换后,如何享受待遇?
答:居民医保缴费不足2年的,变更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后,1年以后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居民医保连续缴费2年以上,从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不再设医疗待遇等待期。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若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转为城镇职工医保后,不符合城镇职工医保待遇享受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问:对连续参保居民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参保人员连续参保缴费满两年的,从第2年起,其住院医疗费用段基金支付比例在规定正常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3%,以后每增加一年缴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2%,最多提高15%。中断缴费的,则重新计算。
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期间,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有哪些规定?
答:参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项目费用和特殊医疗先行支付费用,余下在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基金按比例支付。具体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见下表:
注:1、特殊病种指: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尿毒症、组织器官移植、先天性心脏病等4类疾病。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满两年的,从第2年起,其住院医疗费用段基金支付比例在规定正常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3%,以后每增加一年缴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2%,最多提高15%。中断缴费的,则重新累计。
问:对每年个人医疗费用过高的参保人员,有没有特殊救助机制?
答:对患特大疾病、年度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费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参保人员,给予适当救助。救助办法为:2万元以上部分由基金按50%补助,每年最高补助2万元。
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的门诊规定病种中有几种疾病?
答:分为门诊特殊病(4种)和门诊慢性病(35种),其中门诊特殊病病种为:恶性肿瘤(含白血病)、组织器官移植、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门诊慢性病种病为:1、高血压;2、肺源性心脏病;3、风湿性心脏病;4、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5、甲亢;6、股骨头坏死;7、慢性纤维空洞性肺结核;8、精神分裂;9、重症抑郁症;10、躁狂症;11、子宫内膜异位症;12、冠心病;13、干燥综合征;14、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15、运动神经元病;16、硬皮病;17、皮肌炎;18、支气管哮喘;19、克罗恩病;20、视神经萎缩;21、肾病综合症;22、真红细胞增多症;23、重症肌无力;24、脑出血、脑梗塞;25、慢性肾炎;26、糖尿病;27.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8、慢性活动性肝炎;29、肝硬化;30、帕金森氏综合症;31、血友病;32、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33、人工器官移植术后;34、系统性红斑狼疮;35、再生障碍性贫血。
问:学龄前儿童及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产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监护人到市医保中心申报上述医疗费用时,应同时提供门诊病历、门诊医疗发票、费用清单。
问:未成年人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能不能报销门急诊费用?
答:学龄前儿童及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产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基金按60%比例支付,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元。监护人到市医保中心申报上述医疗费用时,应同时提供门诊病历、门诊医疗发票、费用清单及市医保中心出具的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确认手续。
问: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意外伤害造成伤残的有没有补助政策?
答:在校学生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后按1-10级分别给予-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死亡的,一次性给予元补助。
问:哪些情况下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答:参保人员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出国、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点击文末“写留言”,即可参与评论!
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