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将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为一体,建立筹资标准、参保补助、待遇水平城乡基本一致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一项非营利性公共保障事业。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均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人群包括:农村居民、城镇未就业居民、在校学生及儿童、长期居住我县且未在原籍参保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新生儿如何参保?
答:落实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由新生儿监护人按照规定缴纳新生儿个人参保费用,原则上新生儿在出生后的3个月内完成缴费,参保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城乡居民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资助的人群有哪些?
答:年度,年底及以后县扶贫局认定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个人缴费标准30元/人,政府资助元/人。特困人员、重点优扶对象、社会孤儿、计生特殊家庭人员、重度残疾者(一、二级)、连续参保缴费满5年以上的70周岁以上居民、因洪涝灾害受灾的贫困人口和边边缘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
五、如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在乡镇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单位按户组织辖区城乡居民进行参保登记。参保个人凭户口簿在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参保,在校学生随父母在户籍地参保。
六、什么时候缴费及缴费后享受基本医疗待遇的时间?
答:城乡居民应当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部分城乡居民按时缴费有困难的,可以延迟至新年度的2月底,足额缴费后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可以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吗?
答: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内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在原缴费的统筹地区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在哪些方面支出?
答: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普通门诊(医院)、门诊常见慢性病、门诊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意外伤害等医疗费用,以及用于参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费用。在境外就医的医药费用不在报销范围。
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大病保险需要个人缴费吗?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即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个人不需要缴费。
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后可以享受哪些医疗保险待遇?
答:根据《铜陵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文件精神,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的报销,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门诊
1.普通门诊。在县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不设起付线,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50元。
2.常见慢性病门诊。常见慢性病种不设起付线,按病种设定药品、诊疗项目报销范围和限额。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在限额内报销比例为60%。
3.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按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报销,年度内按就诊最高类别医疗机构计算1次起付线。罕见病门诊费用报销制度按《关于我市罕见病患者医疗费用的处理办法》执行。
(二)普通住院
1.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元,报销比例85%,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90%;
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元,报销比例75%,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80%;
三级(市属)医疗机构起付线元,报销比例70%;
市域内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元,报销比例65%;
对于上年度次均费用达到上一级别医疗机构80%以上的,可执行上一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政策。
到市域外(不含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上述类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0元的按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60%。
2.封顶线与保底报销
(1)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额度实行累计封顶(含分娩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慢性病门诊及按病种付费等),封顶线25万元。
(2)对普通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实行保底报销,报销比例省内医疗机构45%,省外医疗机构40%。
3.特别规定
(1)除急诊急救或属参保人员务工(经商)地、长期居住地外,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内县外就医的,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保底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在市域外就医的,报销比例降低15个百分点,保底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2)参保人员到经认定的毗邻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可参照市内同类别医疗机构报销政策执行。
(3)医保按病种付费等政策另行规定。
(三)分娩住院
参保人员正常分娩住院定额补偿元,剖宫产定额补助1元。有并发症或合并症住院的按普通住院政策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四)意外伤害住院
明确有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明确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用按普通住院待遇报销。
(五)大病保险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
1.起付线。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我县大病保险起付线为2万元。
2.报销比例。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10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0%;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
3.封顶线。省内医疗机构大病保险封顶线30万元,省外医疗机构大病保险封顶线20万元,两者不叠加计算。一个保险年度内,大病保险合规费用中既含省内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又含省外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执行省内医疗机构大病保险封顶线。
十一、患哪些慢性病可以享受门诊费用报销?
答:铜陵市常见慢性病病种范围: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白癜风、白塞氏病、癫痫、恶性肿瘤、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干燥综合症、高血压(II、III级)、股骨头坏死、冠心病、肌萎缩、甲状腺功能减退、甲状腺功能亢进、结核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精神障碍(非重性)、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慢性肾炎、慢性心功能不全、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弥漫性结缔组织病、脑出血及脑梗死(恢复期)、脑膜瘤、脑性瘫痪(小于7岁)、帕金森病、前列腺增生(慢性前列腺炎)、强直性脊柱炎、肾病综合症、糖尿病、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晚期血吸虫病、银屑病、硬皮病、支气管哮喘、中枢性尿崩症、重症肌无力。
铜陵市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精神障碍(重性)、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淋巴瘤、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心脏冠脉搭桥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起搏器置入术后(抗排异治疗)。
十二、如何申请慢性病卡?
答:参保城乡居民患上述慢性病,经本人申请,填写《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门诊病历和相关检查报告单等、身份证复印件,于每月20日前送各乡镇合医办申请办理。县医保中心在每月25日左右组织慢性病专家详审,经慢性病专家评审认定合格后,参保居民在乡镇合医办领取慢性病卡。城乡居民慢性病申请不受病种数限制,自申请认定通过起享受门诊慢特病保障待遇。
十三、城乡居民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报销流程有哪些?
答:根据现行的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政策,我县城乡居民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不执行即时结报。其报销流程为:报案、核查、公示、审核结算报销,即意外伤害患者住院时拨打报案电话(-),经办商业保险公司安排人员对患者外伤发生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意外伤害报销范围的,经村(居)委会公示后,由经办商业保险公司对其住院医药费用按政策进行审核结算报销。
十四、异地就医如何备案?
答:根据现行政策,我县城乡居民到铜陵市域外就医住院均需办理备案手续。铜陵市域外就医备案具体途径如下:
1.汤沟镇(含原长沙乡)、横埠镇、义津镇、藕山镇(含原凤仪乡)、钱桥镇、麒麟镇、官埠镇、钱铺镇、会宫镇的医院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现场办理或电话办理均可),联系-。
2.枞阳镇(含原铁铜乡)、县经开区、项铺镇、浮山镇、金社镇、白梅乡、白柳镇、雨坛镇的城医院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现场办理或电话办理均可),联系-。
3.县医保大厅电话(现场办理或电话办理均可):-。
4.医院住院就医的,除了上述备案方式外,还可在国家医保APP软件上进行自助备案,根据操作指引实行在线办理。
以上备案方式可为自已办理也可为他人代办。
枞阳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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