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乡低保以户施保工作实施方案》和《乌兰察布市城乡低保认定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发〔〕4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城乡低保以户施保工作实施方案》和《乌兰察布市城乡低保认定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年6月4日
乌兰察布市城乡低保以户施保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低保对象认定综合指标体系和规范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32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低保救助模式,健全低保家庭认定体系,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重视和解决民生问题的决策部署,完善城乡低保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促进我市社会和谐和实现跨越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从年起利用三年时间,对所有城乡低保对象、拟保扩面和现金直补对象进行重新认定,逐步取消拟保扩面和现金直补对象,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到城乡低保范围,健全和完善“档案统一、以户施保、按标施保、差额救助”社会救助模式,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即退、动态管理。
三、工作措施
(一)宣传发动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主流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政策宣传活动,引导群众理性认识“以户施保、按标施保、差额发放”的救助模式,正确对待在实施进程中涉及到个人的利益问题,让全社会了解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城乡低保以户施保工作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确定系数
每个旗县市区各选择一个条件适中的村委会和社区,利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通过调查、核实、测算,科学合理确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劳动力系数后,再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45号)和《乌兰察布市城乡低保家庭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程序对现所有低保家庭进行重新认定。在此基础上全面推动城乡低保以户施保工作深入开展。
(三)分步实施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年对A类和B类低保家庭进行认定,以旗县为单位,低保户数与低保人数的比例城市和农村分别要达到1:2和1:1.5以上;年对C类低保家庭、拟保扩面对象、现金直补对象和人户分离低保家庭进行认定,年通过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的办法和措施,进一步规范完善,全面实现既定目标。对此前已实行以户施保的低保家庭均要重新认定,此间,凡新入低保的人员,均要以户施保、差额救助。对部分被取消低保待遇且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的边缘户,要给予临时救助。
(四)统一档案
各地要根据全市统一制定的《乌兰察布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和《乌兰察布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内容要求,按照“全市统一,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所有低保家庭档案进行重新整理、充实,一户一档,查漏补缺。同时,实行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纸质档案与对应电子档案双套制。
(五)考核评估
市政府每年度将组织相关单位对此项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估。期间,还要采取查阅低保家庭的档案,走访低保家庭,查看低保家庭信息管理系统发放人数和资金,补差水平,核实低保家庭申请、核查、评议、公示、审批程序等形式进行定期不定期随机抽查。对于工作完成好的地区给予表彰,并结合地区困难程度和按户施保水平加大资金以奖代补力度;对于工作不认真,弄虚作假,没有按要求完成工作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本年度以奖代补补助资金
四、组织保障
为切实加强对以户施保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低保家庭认定体系和以户施保、按标施保、差额救助工作的顺利推进,市政府决定成立乌兰察布市以户施保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周明虎副市长
副组长:宋志峰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尉常青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宋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杨永生市发改委副主任
樊长春市教育局副局长
张育辉市经信委副主任
乌晓慧市公安局副局长
樊子丰市民政局副局长
白虎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瑞明市人社局副局长
陈虎市住建委副主任
高尚德市农牧业局副局长
王占发市卫生局副局长
董建平市工商局副局长
申治国市统计局副局长
郭美生市残联副理事长
马丽市国税局副局长
曹文军市地税局副局长
白如明市银监分局副局长
许进才市低保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许进才兼任,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
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旗县市区政府对各地按户施保工作负总责,并把此项工作列入各旗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各地要尽快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按户施保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按户施保具体工作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进度安排,落实监管责任,并根据需要定期不定期召开调度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部门配合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担负起城乡低保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的责任,全力以赴保障按户施保工作顺利进行。
(三)责任追究
各地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开监督咨询电话。对接待群众来访以及申请对象态度生硬,政策解释不准确,申请审批不按条件和规定程序办理,公示、核实、评议不到位,动态管理不到位,分类施保不科学,补差标准界定不合理,导致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机制不落实等违反低保政策,情节较轻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对财政供养人员纳入低保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并提出监察建议;对开具虚假证明的单位,通报主管部门,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追究相应责任;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手段,骗取低保资金的,依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号)第六十八条规定,立即停止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方案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以本方案为准。
乌兰察布市城乡低保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号),切实加强对城乡低保的规范管理,促进城乡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推动城乡低保政策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统一低保家庭认定口径
(一)申请低保家庭成员认定
家庭成员必须是长期共同居住的下列成员: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申请低保家庭重病、慢性病认定
1、重特大疾病
(1)《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医改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内民政社救﹝)号),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度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
(2)根据政策调整,逐步纳入重特大疾病的其他病种。
2、慢性病和门诊大病
(1)当前认定的城镇居民门诊大病病种:重型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器官移植的排异治疗、股骨头坏死、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天疱疮、皮肌炎、混合性结缔组织病、血液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甲状腺腺肿的术后药物治疗、冠心病植入支架术后治疗、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搭桥术后治疗、先天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肺原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终末期肺病、肝硬化失代偿期、肾病综合病、血友病、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氏综合症、癫痫。
(2)当前认定的新农合慢性病病种: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冠心病(非隐匿型)、伴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类风湿性关节炎、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及癫痫、慢性肾炎、糖尿病、慢性胃炎、胃溃疡、慢性支气管炎、先天性和风湿性心脏病、股骨头坏死、甲状腺功能低下、心肌病、骨性关节炎、肠粘连、慢性盆腔炎、慢性炎性包块、子宫内膜异位、颈椎病、慢性心功能衰竭、慢性中度及重度病毒性肝炎、化脓性中耳炎、慢性鼻窦炎、青光眼、肾病综合症、哮喘、紫癜、重症肌无力、类风湿性脊椎炎(强制性脊椎炎)。
(3)根据政策调整,逐步纳入城镇居民门诊大病和新农合慢性病的其他病种。
(三)申请低保家庭残疾认定
依据残联部门核发的新版《残疾证》。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不予认定
1、未按规定提出申请,不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
2、不配合或不委托授权工作人员依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及子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或转移财产的。
3、家庭成员有养老金、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遗属补助金、工资性收入等固定收入且家庭月(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4、城镇家庭拥有两处及以上住房或单套楼房超平方米的;农村家庭拥有两处及以上住房且有房屋出租的;家庭拥有商业用房的。
5、工商注册资金数额较大和没有工商注册但有经常使用雇工从事经营活动的。
6、家庭拥消费或经营性机动车辆的。
二、统一低保家庭收入认定口径
依据年龄段、残疾程度、重病、慢性疾病等综合因素核定个人劳动力系数,结合有关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本地区上年度城镇最低工资标准,主要核算农村土地经营收入、城镇务工收入、子女赡养费(乌兰察布市低保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及代码表附后)。
(一)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收入核算
个人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
说明:
(1)按家庭成员分别核定,填在表中该家庭成员“年收入”对应栏内,然后再将每个家庭成员的年收入汇总到表中的家庭“经营性收入”下的“土地经营”栏内。
(2)牧区无畜户的家庭可参照上述方法核定收入。
(二)城镇务工收入核算
个人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7个月。
说明:
(1)上述计算包括农村牧区户口在城镇务工人员和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务工人员;
(2)按家庭成员分别核定,填在表中该家庭成员“年收入”对应栏内;然后再将每个家庭成员的务工年收入汇总到表中的家庭“工资性收入”下的“务工收入”栏内。
(3)按7个月务工时间核算,是依据本地区气候特点,能够在室外从事劳动的有效时间(大约每年4月至10月份)。
(三)农村牧区养殖业年收入核算
平均每头(只)牛羊等牲畜年收入核算标准,分别乘现有牛或羊等牲畜数量,测算农村牧区家庭养殖业经营年收入。
说明:
(1)根据牲畜出栏率、扣除经营中各项投入后,核定每头(只)年收入核算标准(各地按照上一年度统计年鉴中年我市每头牛年按元纯收入核算标准,每只羊每年按元纯收入标准核算,其他牲畜参照牛羊核算标准核算);
(2)一般以上年度6月末牲畜普查数为准,不分大小畜;
(3)各地也可根据实际,统一牛(马)、羊等养殖业收入核算口径,确保群众普遍认可。
(4)养殖业收入以家庭为单位核算收入,即:依据每头(只)年收入核算标准,分别乘牛或羊的数量测算家庭养殖业经营年收入,填在表中家庭“经营性收入”下的“养殖业经营”内,表中家庭成员后的“年收入”栏不再填写养殖业收入。
(5)农村牧区用于家庭基本生产生活的耕牛(马、骡)、猪、鸡鸭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60周岁以上养老保险等工资性收入,土地、草牧场、房屋等各项出租收入等财产性收入,国家各项惠农惠牧补贴等转移性收入。
以实际领取数额计算。
(五)子女收入及赡养费的核算
1、居住在农村牧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牧区无畜户的子女,付给父母亲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
2、无稳定工作收入的城镇务工子女,付给父母亲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7个月×5%。
3、从事养殖业经营的子女,按家庭养殖业年收入的5%付给父母亲的年赡养费,即:平均每头牛(马)年纯收入核算标准分别乘牛或羊的数量测算出子女家庭养殖业年收入后,再按其5%作为付给父母亲的年赡养费。
4、从事工商个体户经营或合作社经营的子女。注册资金在3万元(含)以下,在农村牧区经营的子女,付给父母亲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在城镇经营的子女,付给父母亲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7个月×5%。
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在城镇或农村牧区从事经营的子女,付给父母亲的年赡养费,按注册资金3%核定。
5、子女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集体企业正式职工,付给父母亲的年赡养费=年工资总额×5%。其中:在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上班的,年工资核定基数应不低于36,元;在其他企业有长期稳定工资收入的,年工资核定基数应不低于18,元。
6、子女从事其他行业的,参照上述类似标准核定赡养费。
7、同一个子女,上述收入项目重复时,应累计计算收入和赡养费。
8、下列情况,可视为子女不向其父母亲提供赡养费:
——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有患重特大疾病的;
——子女目前享受低保的;
——子女是正在服役的现役军人;
——子女是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子女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
(六)扣减家庭收入核算
对于重残、重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60周岁以上未婚(离异或丧偶)单身家庭、妇女哺乳期家庭、多重残疾、7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困难家庭,实际收入比其他正常家庭相对低,因此,在核算上述家庭收入时,应进行核算收入的扣减,以达到提高这些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水平的目标。
1、扣减家庭核算收入的计算方法
(1)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因重残或重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他人照顾的特困家庭(即家庭成员有劳动力系数代码为E1、E2、E3、E4、E5的重残人员或代码为F1、F2、F3、F4、F5的重病人员)(扣减项G1)。
农村牧区家庭年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2×家庭成员重病或重残人数;
城镇家庭(包括迁入城镇居住的农牧区户口居民)月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0.2×家庭成员重病或重残人数。
(2)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扣减项G2);有60周岁以上未婚(离异或丧偶)的单身家庭(扣减项G3);有妇女哺乳期家庭(扣减项G4);有多重残疾家庭(扣减项G5);有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扣减项G6)。
农村牧区家庭年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2;
城镇家庭(包括迁入城镇居住的农牧区户口居民)月收入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0.2。
说明:
①本条G1项中的重病或重残与G2、G3、G4、G5、G6项几种情况重复的,应进行重复扣减家庭核算收入;G2、G3、G4、G5、G6项中几种情况重复的家庭,只扣减1次家庭核算收入;
②多重残疾人员,先按多重残疾中残疾程度较重的核定个人劳动力系数,核算收入,然后在进行上述家庭核算收入扣减的计算。
2、家庭收入核定补充说明
能够出示协议书、裁决书、判决书等有效收入证明的,按照证明计算相应收入。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应按上述方法核算相关收入。如果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收入未达标准以及未列入以上收入项目范围的其它收入,家庭收入可由听证评议会视情况评估认定。
3、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说明
优抚对象补助金、独生子女奖励金、因公(工)伤亡一次性抚恤金、医疗救助金、救灾救济款物等一次性临时救助及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三、统一低保家庭支出认定口径
下列情况的家庭支出列入必需性支出范围,从家庭核算收入中扣减。
1、下列情况的医药费作为家庭必需性支出
(1)上年度以来,重病住院治疗个人实际自付部分的医药费;
(2)上年度以来,慢病住院治疗个人实际自付部分的医药费;
(3)上年度以来,同一个家庭成员患两次或两次以上其他疾病住院治疗、个人累计实际自付部分00元(含)以上的医药费。
车祸、吸毒、自残等新农合或城居保不予报销的医药费以及同一个家庭成员上年度以来只患病一次住院且已治愈的,医药费不列入家庭必需性支出范围。
2、在校学生学费作为家庭必需性支出的条件
同时有在校高中生和大学生或两名以上大学生的家庭,每年按6元扣减家庭核算收入。
四、低保家庭申请流程
(一)申请受理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及时受理(包括低保类别变动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有近亲属关系的必须如实申明。
申请城乡低保家庭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为人户分离。各旗县市区内人户分离家庭,回户籍所在地申请低保,需由经常居住地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进行收入核查,出具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家庭收入情况、住房(自有、租住)等财产情况证明,由嘎查村(居)负责人签字盖章。
申请低保家庭需提供材料:
1、家庭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2、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其中通过一卡通发放的国家各项惠农惠牧补贴资金等收入证明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出具);
3、患重病、慢性疾病以及上年度以来同一个家庭成员患两次或两次以上其他疾病,自付部分的医药费超过00元的人员,需提供疾病证明材料:
(1)重特大疾病医药费在新农合或城居保报销的,应提供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新农合合作医疗证”及“新农合医药费报销单”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及“城居保医药费报销单”;
(2)慢性病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以下任何一种):
——对于患慢病未住院治疗人员,但已被旗县新农合或城居保审批享受慢病补偿待遇的人员,需提供旗县新农合或城居保慢病补偿手册;
——对于患慢病已住院治疗人员,被确诊为慢病的,需提供新农合参合证和医药费报销单城居保参合证和医药费报销单;
特殊原因,住院医药费未在新农合或城居保报销的,需提供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诊断书、医药费原件(吸毒、车祸等原因除外);
——对于患慢病人员,未享受新农合或城居保慢病补偿待遇,也未住院治疗的,应提供新农合或城居保慢病审批所需材料,按慢病审批程序审批后确认。
4、残疾人需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新版《残疾证》,如因特殊原因未办理残疾证的,可由本人或监护人向当地残联补办残疾证或开具残疾人证明。
5、同时有在校高中生和本(专)科生,或同时有两名在校本(专)科生的家庭,还需提供在校学生证明;
6、人户分离家庭,还需提供现居住地嘎查村(居)证明(证明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家庭收入情况及住房、机动车辆等财产状况(由现居住地嘎查村(居)负责人签字盖章);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入户核查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及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调查后,调查人员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申请人和入户核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提交民主评议会议评定。
(三)民主评议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之前,报请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信息比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四)审核审批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比对、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由低保申请家庭成员签字确认。
(五)按标施保、差额救助
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家庭,按核定的家庭收入进行按标施保、差额救助。城镇按月人均补助水平分为A、B、C三类三档,按计算出城镇低保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享受相对应的补助资金,但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元/人;农村牧区按年人平均补助水平分为A、B、C三类三档,按计算出农村牧区低保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享受相对应的补助资金,但年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元/人。
附:城乡低保差额救助分类表
城乡低保差额救助分类表
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保障类别补差金额
元A月人均收入0-元元/人.月
B月人均收入-元元/人.月
C月人均收入-元元/人.月
农村牧区低保标准标准保障类别补差金额
元A年人均收入0-元元/人.年
B年人均收入-2元2元/人.年
C年人均收入-元0元/人.年
注: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为全市平均水平,A类低保家庭享受各旗县市区城乡低保保障标准;B类、C类可参考全市补差金额进行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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