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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
1.国家医疗保障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
2.关于印发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卫财务发〔〕19号)
3.关于做好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号)
4关于做好年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号)
5.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3部门《关于印发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卫扶贫发〔〕6号)
6.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保障扶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医保发〔〕1号)
7.关于做好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70号)
8.省医保局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年度重点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34号)
11.关于进一步做好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黔卫健函〔〕66号)
12.关于进一步加强贵州省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卫健函〔〕号)
13.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医保发〔〕51号)
14.省卫生健康委等14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健发〔〕13号)
医疗有保障,主要是指脱贫、低保、特困、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落实对、低保、特困、易返贫致贫人口参保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贴政策。常见病、慢性病能够在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获得及时诊治,得了大病、重病基本生活有保障。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州域内“一站式”即时结报等措施。
一、健康扶贫
定义:健康扶贫“三个一批”是指大病集中救治一批、慢性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重病兜底保障一批。
1.大病集中救治一批。开展农村脱贫家庭大病专项救治,按照“四定两加强”原则,即定临床路径、医院、订单病种付费、定报销比例,加强救治管理、加强责任落实,对患有大病的农村脱贫人口实行集中救治。
(1)享受大病专项救治对象。一是农村脱贫人口。二是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
(2)大病专项救治的病种名单。国家列入大病专项救治的病种有30种: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管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重性精神疾病和风湿性心脏病。
2.慢性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
(1)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签约条件:脱贫户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提示:应签尽签含义为1.对脱贫人口中有签约意愿(自愿签),在家(常住人口)的4类慢性病患者提供签约服务;2.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可以按户签订,也可以按人签订,鼓励按户签订;3.签约协议原则上每年一签;4.未签约人群需注明未签约原因。
——服务要求:高血压: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要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每年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糖尿病: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提供4次免费空腹血糖检测,至少进行4次面对面随访,每年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体检,体检可与随访相结合。重症精神障碍:对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在患者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征得监护人与(或)患者本人同意后,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结核病:对辖区内常住的确诊肺结核患者,接到上级专业机构管理肺结核患者的通知单后,要在72小时内访视患者,若72小时内2次访视均未见到患者,则将访视结果向上级专业机构报告。对于由医务人员督导的患者,医务人员至少每月记录1次对患者的随访评估结果;对于由家庭成员督导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患者的强化期或注射期内每10天随访1次,继续期或非注射期内每1个月随访1次。
提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象主要为家庭医生团队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区域内的常住人口,也可跨区域签约,建立有序竞争机制。
3.重病兜底保障一批。
(1)完善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政策。对农村脱贫、低保、特困、易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纳部分财政给予定额补贴,特困人口全额补贴;在大病保险上予以降低起付线50%、提高报销比例5%、取消封顶线等重点倾斜。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脱贫、低保、特困、易返贫致贫、突发严重困难户人口全部纳入扶贫医疗救助范围,进一步提高救助水平,积极探索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按病种付费。
(2)实行“一站式”结算
提示:对于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终止为其提供“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
——“先诊疗后付费”。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脱贫患者,有条件的县(市、新区)可将对象调整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易致贫返贫人口,凭相关身份证明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无需缴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一站式”即时结算。州域内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通过系统对接实现基本医保政策、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服务。
——简化就医。脱贫患者“就医绿色通道”,简化医疗程序。患者出院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自付部分医疗费用,患者结清自付费用后,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件,减轻脱贫患者看病经济负担。
——动员社会力量救助。搭建健康扶贫慈善救助平台,引导支持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为农村脱贫患者提供慈善救助,精准对接特殊困难家庭,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二、医疗保障
(一)参保资助
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对脱贫人口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每人元的标准定额资助;对低保人口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每人元的标准定额资助;对特困供养人员参保给予全额资助。对具有多重身份属性的人员,原则上按照就高原则资助,不能重复享受,资助数额不得超过年度个人参保缴费标准。
(二)三重医疗保障
1.基本医保。按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保障政策。
2.大病保险。经基本医保按规定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落实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封顶线的优惠政策。
3.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年度限额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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